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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4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9号                   2012.12.4

       中日双方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方新增加的重建专项所得税(thespecialincometaxforreconstruction)和重建专项法人税(thespecialcorporationtaxforreconstruction)。这两个税种是日本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分别以中日税收协定中税种范围条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税和法人税为税基,且与其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公告的解读 
      
     2012年12月0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日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的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为此,我们拟定了本公告。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日本引入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的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两个税种是日本按照《关于保障日本东部大地震重建工作所需财政资源的专项措施法案(2011第117号)》引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日本东部大地震灾后重建的经济来源。

       二、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的征税方式和征税期间是什么?
       重建专项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所有缴纳所得税或预提税的人,税基是所得税或预提税的总额,税率为2.1%,纳税期间是2013年至2037年的公历年度;重建专项法人税的纳税人是所有法人,税基是法人税总额,税率为10%,征税期间是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财政年度。

       三、我国居民在日本缴纳的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能否进行抵免?
       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性质与中日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税和法人税实质相同,根据双方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包括在中日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内。因此,我国居民在日本缴纳的重建专项所得税和重建专项法人税与所得税和法人税一样,可以按照中日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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