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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外企城建税及附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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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明确将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财税[2010]103号进一步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2010.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月起内外资统一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统一只是第一步 10月22日,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企划管理部经理课统括课长鲁睿在网上看到《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下称《通知》)时,先是感到颇为突然,但很快就平静下来了,因为她和同事们都认为“这是迟早的事”。实际上,国务院早在10月18日就发布了《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部门之前下发的与《通知》抵触的相关规定,将同时废止。 吸引外资使命完成 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下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据有关专家介绍,城建税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而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政府性基金,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社科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蒋震博士告诉记者,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市场体系尚未真正确立,急需引入外部资本帮助我国启动国内市场。然而,由于我国刚刚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活动尚不活跃,还未形成国内大规模的市场需求,外资来华投资风险较大。 因此,为了有效吸引外资帮助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系、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涉及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诸多税种在内的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应运而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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