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为备注栏无任何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
二、并非所有与建筑服务项目相关的业务都需要在发票的备注栏上注明相关信息
有关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这个事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建设单位等受票方,对于提供建筑服务以及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业务的其他企业等开票方,有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厘清,那就是究竟哪些业务的发票备注栏才需要注明建筑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
可以明确的说,并非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所有经济业务的发票都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的发生地点和项目名称。
我们先回顾一下相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是这样表述的,“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也是明确表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据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只限于“建筑服务”发票。也就是,开票方提供各项建筑服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须在发票的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至于其他虽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联但不属于“建筑服务”的业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不需要在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点和项目名称。
三、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那么,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究竟包括哪些项目呢?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具体来讲,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四、厘清政策规定有利于防范涉税风险
也就是说,凡是接受上述建筑服务的,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应当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将产生“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风险;同时,对于开具方的建筑企业也是如此,会产生“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风险。
回到网友咨询的问题,“房开企业的钻探、设计、审图、造价咨询等等有关费用的发票,要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吗”?
笔者认为,钻探业务应当属于建筑服务范围。至于设计,根据提问的语境来看,应该是问的工程设计,那么就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同样,审图即建筑图纸审核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鉴证服务”;而“造价咨询”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上述设计、审图、造价咨询均不属于建筑服务。
由此可见,并非与建筑工程有关联的业务就全都是建筑服务的范围,需根据具体业务进行判别。
实务中,可根据相关经济业务缴纳增值税的税目来区分。从事按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即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的增值税发票,须在发票的备注栏上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从事虽与建筑工程相关但不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各项业务,则不属于建筑服务的范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无需在备注栏上注明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