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政策法规  
      渝国税发[2000]135号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5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0]135号   发文日期:2000-07-28    随着在华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的增加和业务范围的扩展,各地在对其征收营业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关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的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款所说的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可包括外资金融机构为居住在特区内的个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保险公司直接为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可比照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的规定,享受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从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仅限于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五,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的"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六,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作出税务处理的,可不予调整   

    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 2024-02-18
    ·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2024-01-16
    · 企业重组分步交易如何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要看交易形式,更要看交易实质 2024-01-16
    · 新《公司法》下,企业认缴不出资,会影响部分费用税前扣除 2024-01-12
    ·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11-26
    · 向“临时工”支付的报酬究竟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11-26
    · 闲聊餐饮、外卖中的增值税趣事 2019-11-26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二三事 2019-11-26
    · 农产品财税处理之——购进农产品能否抵、如何抵、抵扣率调整及加计抵扣 2019-11-26
    ·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2019-11-2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