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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32
     
        基本案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某县的支行,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申报国债利息免税收入7145.24元和3822.58元,由于未履行备案程序,于2010年8月分别补缴企业所得税1786.31元和955.65元,并加收滞纳金407.28元和43.48元。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由于该县国税局遇到过多起类似的情形,对于备案是否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税务机关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    法理分析    第一种意见是,企业必须履行备案程序以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这也是上述案件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种意见是,在税务检查或者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项目,即使企业未履行备案程序,也应给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其理由有二: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下称12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因未备案而不得享受。    二是不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给予了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而且其法律层级大大高于129号文件。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应该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允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考虑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层级高,在对待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上,应该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建议    鉴于类似情况在基层较多,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修订129号文件第五条内容,将“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修改为“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参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履行备案程序后,再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进一步完善该文件的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以准确确定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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