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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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申请资料的公告
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11-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件,国税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后退还纳税人;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