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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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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国税局将《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下称《通知》)进行转发,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若干补充意见。 补充意见提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三科)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申报退税的研发机构属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需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工贸信外资字[2010]22号),先通过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退税资格联审。 研发机构申报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应提供下列资料并按要求装订成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装订封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及稽核信息查询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入账凭证、管理账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退税设备相关国产证明或证明其设备属国产的其他逻辑资料,如国内设备生产厂家证明、设备说明书等;申请退税设备的实地照片(A4纸打印)。 直属税务分局在审核科研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必须实地核查科研机构申请退税的国产设备,并填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实地调查表》。 对于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研发机构应标识“退税专用设备,处于五年监管期内”。同时,对于国产设备基本说明、图片、退税申报资料等建立内部档案。 尚处于五年监管期内的国产设备发生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应按《通知》规定向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已退税款的返纳,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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