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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可节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89
     
    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别。例如,按照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可分为国内经营与跨国经营;按照经营管理不同方式,可分为自营、联营、代理经营等;按照经营业务种类的多寡,可分为单一经营与多种经营等。  企业经营方式对投资方式存在较大的依存度,比如经营地点、经营行业、工业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等,一般由投资行为决定。因此,对企业经营方式的税收筹划,多数可以归结为相关行为的投资筹划。例如,投资的行业范围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对采购、销售对象的选择,产量的控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余地也使税收筹划存在空间。  首先,选择货物采购的对象。  因为原材料或产品采购对象不同,造成企业负担的流转税税负不同。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这两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可以请税务机关代开,但可抵扣税额少。当一般纳税人购买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时,其进项税额得不到相应的抵扣,或者抵扣不足。  其次,作好产品外销还是内销的决策。  商品货物的销售,内销和出口的流转税税负不同。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制造、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外销产品一般不需要负担增值税税负,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增值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对经营者来说出口较内销更有利可图。因此,对具备出口条件的商品,经营者应认真研究价格、税收和汇率等多种因素,全面比较商品内销和出口的优劣,作出正确的销售决策。  第三,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  国家为鼓励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兴办新企业,一般规定新办企业在获利初期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正常情况下,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低。  为充分享受所得税限期减免的优惠,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及增大广告费用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提高潜在的市场占有率,以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税期的利润水平,从而获取更大的节税利益。  例: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一家生产生物制品的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定其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该企业现已投产7年,第一年利润为零,第二年至第七年实现利润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24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这样,该企业累计缴纳所得税款12万多元。  如果该企业通过适当控制第二年至第四年的产量,并增大广告费投入,使投产后前4年利润均为零,从第五年开始获利。并假定第五年至第七年分别实现利润60万元、70万元、80万元,则该企业累计应缴纳所得税6万元。这样该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和提高减免税期利润水平,比原方案多节约了所得税款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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