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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方案别忽视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94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如果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不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不统筹兼顾,就有可能出现不但谈不上企业利润最大化,更谈不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情况,而且,还有可能使企业陷入“险境”。笔者以一营业税税收筹划方案就此佐证。案例情况: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筹划思路: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上交租金”的方式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大大降低。筹划方案的依据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500×(1-30%)×1.2%]=3.36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5.39万元(8.75-3.36)。此案例中,从宾馆承担的单个税负来看,税收筹划方案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但从宾馆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看,此方案会加大宾馆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此,若李某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引起民事诉讼,必将会把宾馆带入诉讼程序,宾馆也将不可避免地承担债务和诉讼引发的一些其他费用。针对此节税筹划方案而言,宾馆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在实践中,一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还会让被挂靠者面临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对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国家为了有效防止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要求此类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行政许可。若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规避和违反行政审查,均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必将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除上述责任外,被挂靠经营者还会面临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如果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全局的话,就会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税务师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时,如果只顾避税节税而不顾全局的话,可能会舍本逐末,功亏一篑。因此,企业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充分考虑其长远发展战略,优化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税务师也应严格遵循成本效益及稳健性原则,正确筹划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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