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春辉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实务操作层面提出三个方面的筹划建议,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一、优化工资薪金发放方案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每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二是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由于两种情况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这就给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其原理就是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均衡各月工资性收入。 目前业界比较成熟的筹划方案是根据预测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事前规划全年的工资奖金发放方案,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测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预测的本年度个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就是年终绩效奖金); 3、然后将剩余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全年12个月均摊,加上各月的劳动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扣除基数,确定每月应发放的工资金额。 这样安排发放方案可保证全年个人所得税最低。方案具体确定详见表1: 表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精算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M年终奖 N月应纳税所得额
[0,6000] 任意值 (M-N)/12 [6000,12000] M/2 (M-N)/12 [12000,35500] 6000 (M-N)/12 [35500,48000] M/2 (M-N)/12 [48000,106000] 24000 (M-N)/12 [106000,120000] M/2 (M-N)/12 [120000,355000] 60000 (M-N)/12 [355000,480000] M/2 (M-N)/12 [480000,940000] 240000 (M-N)/12 [940000,960000] M/2 (M-N)/12 [960000,1640000] 480000 (M-N)/12 [1640000, ∞) 720000 (M-N)/12
举例说明,根据2009年实际收入情况,预测张某2010年工资奖金收入80000元,允许扣除的总费用32940元(含按国家标准扣缴的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每月扣除基数2000元)则2010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M=80000-32940=47060元。因为张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7060元,在表1中对应的年终奖是M/2,所以职工张某2010年工资奖金发放方案是:年终奖发放2353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961元,换算成工资奖金收入4706元,这样全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381.2元。笔者经过反复测试,验证按表1确定的发放方案确实保证应纳税额最低,尤其对于实行年薪制的高层领导其节税效果非常显著。2010年工资奖金发放方案如表2:
表2:张某2010年工资薪金发放方案 年终奖: 47060/2=23530元 月应纳税所得额: (47060-23530)/12= 1961元 每月应发工资奖金合计: 1961+32940/12=4706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 23530*10%-25=2328元 每月工资奖金应纳税额: 1961*10%-25=171.1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171.1*12+2328=4381.2元 本方案对于一般员工来说比较容易实现,因为各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发放方案。但对于实行年薪制的高层领导,由于年度绩效工资的发放次数和金额是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不是本单位能自主决定的,因此可能需要基层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使上级主管部门在确定年终绩效奖发放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因素。合理确定年终绩效奖的发放金额,制定相应的文件,以保证方案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为保证绩效奖既能起到管理上的激励作用,又能合理节税,以下方法可供参考:根据该领导的预测应纳税所得额按表1先确定年终绩效奖最优发放金额,如果预计年终实际绩效奖大于最优发放金额的,将大于部分在每月先预支,年终根据实际绩效确定最终绩效奖金额,多退少补,如果完成了考核指标则应补绩效奖正好是最优发放金额,如果没完成指标则退回部分预付的绩效奖。这样就能保证发放方案比较灵活,确保上述筹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二、 推行公务用车与通讯制度改革 目前,很多企业还没有进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但事实上,很多企业的员工都是开私家车上下班的,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机已经成熟。如果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推行此项改革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会带来很大的税收利益。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国税函 〔2006〕245号等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 ,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的公务费用包括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关于可扣除的公务费用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以大连市为例,大地税函(2008)251号、大地税函(2009)26号、大地税函〔2010〕7号等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给参改人员报销公务用车费用和通讯费用等方式,将原来的工资薪金转化为车改及通讯补贴,由于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一定的公务费,这样就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效果。同时车改和通讯补贴亦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谓就一举两得。 本方案在税务办理流程上并不复杂,只要单位自己制定了车改和通讯制度改革方案,就可自主享受此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只需提供车改相关材料和公务费用发票备查即可。但本方案的难点可能在于车改方案如何能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 根据财税〔2006〕10号 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目前很多企业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远未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比例,如果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将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到12%,则一方面增加了职工的收入金额,同时又可享受到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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