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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其间的工资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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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父亲是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老专家,本应于去年底退休,但单位延长了其退休时间,让他继续上班。请问,从我父亲本该退休的时间算起,此后工作期间,对他所得的工资如何征税?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均属于高级专家,可延长离退休年龄。对延长离退休时间的高级专家,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其离休、退休工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需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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