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免征营业税 |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97 |
|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三部分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指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符合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属于在境内提供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属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境内劳务,应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三部分下发财税[2010]64号文,规定在21个城市的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财税[2010]64号文附件。 《通知》还明确,2010年7月1日至此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长期以来,美国和印度的大型跨国服务供应商一直垄断着服务外包行业。但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意愿日趋浓厚,该项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摘自百丞税务秘书网 www.nashuiren.com本文为原创转载必须保留出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