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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地税局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税收征管措施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2635
     

      大连市地税局近日发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税收征管问题的通告》,对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作出新规定:自7月1日起,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局所辖的纳税人在这五个行政区域内拥有跨区房产(土地)的,要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相应报表可在大连地税网站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大地税告[2015]9号主要针对的是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局所辖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也就是通常指的税收属地化管理。市地税局在大地税告[2015]9号下发之前的税收征管中,为方便纳税人,将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视作一个大的行政区域进行管理,这几个区域范围内的跨区房产(土地)不用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但是这种管理方式带来了执行标准的不一致,所以,此次大地税告[2015]9号对全市所有区域的房产(土地)跨区登记进行了统一,除直属局所辖纳税人在这五个区域内的跨区房产(土地)不用办理登记外,其他的跨区房产土地均要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在具体办理方式上,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非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其跨区房产(土地)仍按原规定在坐落地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二是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新发生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的,应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三是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已存在跨区房产(土地)的,由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批量设立跨区房产(土地)登记。

      上述所有跨区房产土地,自7月1日起均由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管理。纳税人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息有错漏的,应当在6月2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正房产(土地)税源信息,逾期补正的比照“新发生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的”自行办理。纳税人在2015年7月1日之后正常申报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大地税告[2015]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相关税收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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