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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非居民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32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在税收上被称为非居民股东,当因经营决策或其他原因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时,即产生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那么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企业这部分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征管与居民企业相比是否相同?非居民企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纳税人在确定股权价格时应注意三个事项。       一)是在计算股权转让价时,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自2008年1月1日起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二)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如非居民向境内投资或转让股权时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价的,应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三)是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等),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在准确计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后,还应正确计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直接以股权转让所得乘以相关税率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10%.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税款的申报缴纳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的等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定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直接转让不同,非居民企业还存在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情形,即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转让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从表面上看,被转让股权的境外控股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方并未在中国境内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但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所得税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设立境外控股公司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仅仅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认定该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取得了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得,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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