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92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09-24

    为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41号公告)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省地方税务局和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当通过适当的途径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地方税务局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地税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以下地方税务局公布辖区内各级地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地税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八条 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公民身份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法律依据;
    (五)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第九条 对被公布重大违法案件信息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查处的地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查处的地税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各级地税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对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六)各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的措施。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沪苏浙皖甬税务局签订协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16项税务措施落地 2020-10-30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10-30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2020-10-30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8月热点问题 2020-10-30
    ·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 2020-10-30
    · 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5月) 2020-06-28
    ·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线访谈(四) 2020-06-28
    · 上海税务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问答 2020-06-28
    · 杭州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有变化 2020-06-28
    ·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汇总(2020年6月)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