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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预缴的增值税可否进行跨年度抵扣?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11
     
    问:我公司在2009年预缴增值税2万元,当时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专管员说以后可以抵扣。但是直到目前我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已经近一年了,还是不能抵扣。现在我公司要注销,希望能将这部分增值税进行抵扣,不知是否还能抵扣?账务上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10年11月对尚未抵扣的2009年辅导期预缴增值税,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注销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原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期末计算出应纳税额后,经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后,可以抵减预缴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预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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