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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策法规  
      新税法下税收抵免的内容与确认方法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75
     
    税收抵免始于避免重复征税,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又将其扩大到了抵减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直接明确税收抵免的政策目前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三个文件,那么,根据这些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如何计算抵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其程序和方法如下:  一、抵免范围和办法。  目前,税法允许计算抵免应纳所得税的所得共有四项: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均为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企业购置(包括融资租赁,下同)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投资额。  其中前两项为纳税人直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第三项为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由境内企业分得股息、红利等项所得间接负担的税款,前三项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四项的抵免限额为投资额的10%,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二、抵免税额的确定方法。  1、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  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09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A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B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其来自A、B两国所得的抵免限额分别为:A国: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240+60=3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800+300=11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1100×25%=275万元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275×300÷1100=75万元B国: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140÷(1―30%)=2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800+200=1000万元境内、境外应纳税总额=1000×25%=250万元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250×200÷1000=50万元此外,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应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精神分层次计算确定应由本企业负担的税额;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其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确定抵免限额,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2、实际抵免税额的计算。  ⑴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因此,上述A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B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20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少抵免1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⑵境内所得抵免税额。  境内所得抵免是用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抵免限额为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例如:某大型制药厂2009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当年经批准购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工业锅炉、水泵、高压电动机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200万元,其可在汇算清缴时计算抵免的所得税为:200×10%=20万元三、执行税收抵免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运算指标准确性问题。  ⑴由于各企业会计采取的核算办法不同,对取得境外所得的记账以及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核算方法也不可能相同,在计算确定抵免税额之前,必须一一甄别,如上例,如果提供的800万元利润额中包括境外所得收入,那么,在按上述方法计算时就应该一一剔除,还有境外所得是按含税记的账、还是按不含税记的账,等等。  ⑵除会计核算的指标包含内容以外,企业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的数额:      ①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且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②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等,扣除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此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③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④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自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⑶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2、境外已纳税款数额的确定问题。  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应抵免的税款必须是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并能够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下列税款和费用不允许抵免国内生产经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⑴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⑵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但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⑶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⑷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⑸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⑹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应纳税所得小于等于零的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时,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为零,但可按规定结转在以后的5个年度内抵补。  4、专用设备发生转让、租赁退回的处理。  企业购置税法规定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应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也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融资租赁专用设备租赁期届满后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纳税年度确认问题。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取得除此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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