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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房产专栏  
      房产税常见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771
     

    险点——企业自建(购置)房屋、建筑物,未依法缴纳房产税。

    核查建议:
    核查“固定资产”账户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税资产的原值,计算是否足额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七、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工厂、仓库,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十、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十一、关于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应否征收房产税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

    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十六、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七、关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对有些房屋的减除幅度,可否超过这个规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除幅度只能在10%至30%以内。

    十八、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

    二十四、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②,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注:①根据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取消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②根据2004年6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国家税务总局已对此条“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③根据2004年8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已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条款失效]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本文第二条第四款自2007.1.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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