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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重点扶持涉农领域 龙头企业春天来临
     发布时间:2012/4/15    来源:   阅读次数:509
     

      利好政策频频惠顾农业龙头企业
      3月,对全国11万多家农业龙头企业来说显得格外温暖,因为这是一个利好政策频出的月份。

      3月6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出台,对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意见。

      3月8日,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戴柏华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表示,今年税收优惠支持的重点领域主要为农产品流通、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校车运营和中小学食堂经营等领域。

     

      3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今年第10号公告,把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种植企业大量使用的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和粘虫板纳入农机范围,按13%的增值税低税率征税。

      3月22日,《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发布,要求有关部门调整完善部分农产品批发、零售增值税政策,推动流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农业部网站近期发布消息称,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将在财政、税收、融资、贸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跨越发展。包括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内的八部门已召开联席会议并组织开展了调研,相关政策性文件有望今年出台。

      有农业专家表示,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提出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改善农业科技创新条件。而承载和推动农业科技发展的主体,正是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批发等业务的各类农业龙头企业。短短1个月内,利好政策频频惠顾农业领域,大大提振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信心。特别是国务院此次专门就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下发指导性意见,标志着我国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临。

      集中强调落实龙头企业税收优惠
      10号文件提出的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意见,涉及财政补贴、税收减免、融资扶持和贸易便利等多个方面,而税收减免是其中的最大看点。该文件强调必须落实涉及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并集中而具体地罗列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税收专家表示,10号文件所列税收优惠政策并非新规,相关政策此前早已执行,但此次集中强调和重申,对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认真落实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有力的督促,有利于龙头企业顺利快速地申请和办理涉税优惠。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研究部专家徐贺介绍,10号文件提到的龙头企业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设备设施;二是扶助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三是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在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设备设施方面,10号文件列出了已有的三条优惠政策。第一,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第二,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三,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徐贺认为,10号文件明确,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龙头企业必须引进一批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提升农产品的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水平和能力。上述三条减免税措施则从购买和使用两个环节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设备予以扶持。前两条措施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购进精细化加工设备,有利于促进粮油精炼和深加工,并引导企业走低碳、环保之路;后一条措施则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充分发挥折旧的减税作用,帮助龙头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前期的所得税税负。

      在扶助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方面,10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据了解,农产品加工包含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两个方面,虽然农产品初加工利润微薄,但对丰富人们的菜篮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农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2008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文件,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把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三大类共32小类农产品加工纳入初加工范畴。2011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文件,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进行了细化和补充。201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项目也纳入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规定对企业收取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方面,10号文件提出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据了解,目前,虽然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能力有所增强,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滞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导致大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之间还停留在以产品买卖关系为基础的低层次产销合作上,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农业生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低迷的影响,导致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在税前拿出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在遇到违约等损失时可用以补贴基地和农户,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和农户的损失。

      农业专家认为,龙头企业风险保障金税前扣除政策有助于提高农户与企业保持长久的合作积极性,对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推动龙头企业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不过,税收专家提醒,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只有在实际支出时才被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提取时已经进入损益,在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作纳税调增处理。

      规范管理对落实税收优惠至关重要
      其实,农业龙头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不只是上述提到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大的税种,国家在其他小税种方面也给予了农业企业很多优惠。比如,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和契税时,都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

      “但是,要真正享受这些优惠并不容易,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纳税记录、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指标,认定手续相对复杂。”一位税务专家表示。

      这位税务专家介绍,由于农业企业的经营内容很多,往往涉及农、林、牧、副、渔、工、商等多种行业,而税收优惠往往对应着特定的经营行为和项目,这就要求会计核算既要满足企业综合管理的需要,又要适应多种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费用成本与财务成果。否则,企业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

      对于农业企业而言,值得提醒的是,无论是之前还是以后的税收优惠,大都需要农业企业主动到税务部门及工商部门做相关备案认定。“不做备案认定,税务部门不可能凭口头或农业两个字就直接给优惠。”一位税务机关负责人强调。

      比如,农业企业要取得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质,有很多的认定标准和限制门槛,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农产品加工流通规模、产品质量标准和企业负债与信用等级等多个方面。按照规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税务专家表示,上述哪一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没有取得相关认证,农业企业都不能获得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质,自然也就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而在实际中,不少农业企业对这一点缺乏了解。

      记者在采访中曾了解到,某地一家淀粉加工企业已经经营了4年多,一直没有享受过什么税收优惠。后来该企业负责人从电视上听说国家对农业企业有税收优惠,才找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询问优惠的事情。当税务机关实地调查企业情况时,该企业不仅财务管理混乱,而且不能提供工商、农业、质检和环保等部门给予的相关证明。虽然该企业后来规范了财务管理并办理了相关证明资料,但税务机关只能以证明资料上的认定日期作为该企业享受优惠的起始日期,企业以往4年多的经营因此与优惠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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