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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和县财政重奖酒店引争议过度追求税收减免风险大
     发布时间:2012/10/10    来源:   阅读次数:334
     

      最近,一件因为政府奖励的事,引起了一场风波。7月17日,安徽省太和县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称,经2012年6月5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兑现安徽晶宫大酒店获“四星级旅游饭店”称号奖励政策,给予1500万元的奖励。公示发布后,立刻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不少人质疑太和县政府是否有权如此奖励。由于反对声音很大,太和县政府在8月初决定立即废止相关文件,停止一切奖励。于是,晶宫大酒店预期中的1500万元成了泡影。
      
      安徽晶宫大酒店总经理刘立广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太和县于2009年出台了鼓励房地产建设的奖励政策,冲着这些奖励政策,他才决定投资建酒店。截至目前酒店共投入了近1亿元,而运营情况不理想,处于亏损经营。由于政府不兑现奖励,刘立广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企业因过度追求税收返还、政府奖励而盲目投资,最终又因政策“变脸”而导致巨额损失的事情,已不是个案,有关专家提醒:要慎重对待地方政府规定的变相减免税,不能把投资效益全部寄托在这种优惠上。
      
      变相税收减免花样多  
      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拉项目,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采取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给予企业减免税。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出于招商引资难的压力,以政府奖励、财政资金扶持等名义给予企业变相减免税的现象又有所抬头。
      
      比如,安徽省太和县委、县政府今年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出台了加大新建工业项目奖励力度、鼓励生物医药企业进入医药产业园和积极发展总部经济等一系列鼓励措施。
      
      在加大新建工业项目奖励力度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个年度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年~第5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60%、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个年度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年~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在鼓励生物医药企业进入医药产业园方面,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生物医药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3年度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4年~第5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60%给予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生物医药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个年度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年~第5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60%、50%给予奖励;对投产5年(含)以下的现有医药工业企业,按投产年度数享受上述对应年度的奖励比例。
      
      在发展总部经济方面,支持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或企业财团在太和县设立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对新设立或县外转入的总部企业,前两个年度分别按总部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第3年~第5年分别按总部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5%、75%、65%给予奖励;5年期满后,对当年实现的纳税总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以往年最高纳税额为基数,分别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5%、40%、45%给予奖励。
      
      早在2000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指出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虽然国务院发布了文件,但是税收先征后返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是变换了方式。目前,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以财政补助、政府奖励等方式予以返还。出台奖励办法的政府机关很多,包括地市级、县级、乡镇级,越往下,奖励招数越多、越乱。
      
      日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提出要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征税,但坚决不收“过头税”;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但严禁擅自减免或缓征税款,严禁越权为招商引资项目减免税,或采取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在经济形势下滑的背景下,谢旭人的报告反映了现实中“过头税”和变相给予减免税的两种矛盾现象。
      
      以财政奖励的方式对企业缴纳的税收给予部分返还是不是变相减免税?从实质上看,财政奖励与企业所纳税收相挂钩,按比例给予特定企业返还,不论是称之为奖励还是税收返还,都减轻了部分企业的税负,应属于变相的减免税。
      
      纳税不规范,IPO被否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不予核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揭开了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被否的原因,印证了人们此前的猜测。今年5月,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IPO没有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当时就有分析人士指出,该公司IPO被否,很可能和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补缴2007年度、2008年度巨额企业所得税款有关,存在纳税不规范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指出,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该公司存在以下情形: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11家单位占用该公司资金的行为,且实际控制人未向该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该公司于2010年5月分别补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0732407.42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028086.99元,并缴纳滞纳金共8364314.30元。该公司未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而且被有效执行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为何要补缴2007年度、2008年度巨额企业所得税款?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原因,只是引用了某地税分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属我分局管辖业户,税务登记证号:442000617978068。经查询征管系统,该公司于2010年5月分别补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0732407.42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028086.99元,缴纳滞纳金共8364314.30元,以上行为不存在违反地方税收法规的情况。
      
      地方税收法规是什么概念?不违反税收法规为何要补缴巨额企业所得税款和滞纳金?令人不解。
      
      有关税收专家分析,在通常情况下,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但未被处以罚款,说明企业没有被认定为偷税。因为一旦定性为偷税,最轻也要被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企业出现补缴巨额税款的情况,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以前年度享受了减免税,而后来被认定为不该享受,需要把减免的税款补回去。
      
      企业IPO因税收问题被否的案例时有发生,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特例。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要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企业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企业一旦申请IPO,其财务资料,包括纳税情况就要公开接受审核、质询,以前被隐藏的很多问题就会暴露。
      
      在现实中,各地为了招商引资,纷纷开出了各种优惠条件,其中税收优惠、税收返还是重要的内容。拟上市的企业往往是各地重点招商引资的对象,曾经或者正在享受着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如果这些税收减免、税收返还违法违规,就会成为企业上市的硬伤。
      
      过度追求税收减免风险大  
      “地方政府承诺的税收返还靠不靠谱?如果企业投资后对方不兑现或不能兑现,企业该怎么办?”知名税务专家宋洪祥说,经常会有一些企业老总问他税收返还的问题。有些企业在选择投资地时,非常看重当地政府能开出什么样的优惠条件,能否给予税收返还,哪儿优惠就到哪儿投资。
      
      宋洪祥认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负无可厚非,但过度追求税收返还利益,把企业的经营效益寄托在税收返还、奖励上,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为这些税收返还、奖励具有不确定性,能否兑现?能兑现多少?都要打问号。
      
      近年来,涉及税收返还性的优惠政策不兑现的案件时有发生。比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再审的一起案件,就涉及税收返还不兑现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河南汇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华县恒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华县人民政府发生了资产转让合同纠纷,原因是汇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西华县恒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全额支付资产转让款。在审理中,汇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称西华县人民政府没有兑现事先承诺的税收返还款40多万元,要求法院一并处理。最后,由于该税收返还款有县政府会议纪要作证据,法院支持了汇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求。
      
      宋洪祥认为,面对各种各样的税收诱惑,企业应作必要的风险评估。在评估时,首先要考虑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是有税法依据,是否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其次要考虑实际经营后企业能否达到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变相减免税,要慎重对待,不能把投资效益全部寄托在这种优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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