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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5]565号 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5]565号        2005-06-03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4〕18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5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 150 山东省烟台市 2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公司 1600 浙江省舟山市 3 中国水产湛江海洋渔业公司 115 广东省湛江市 4 淄博柴油机厂 120 山东省淄博市 5 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 175 江苏省南通市 6 中国水产温州渔业机械公司 40 江苏省温州市 7 中水荣成渔业钢丝绳厂 55 山东省荣成市 8 中水广海渔业钢丝绳厂 40 广东省台山市 9 中国水产上海公司 100 上海市 10 北京中水嘉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市 11 中国水产大连公司 65 辽宁省大连市 12 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160 广东省广州市 13 中水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1530 北京市 14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 390 北京市 合 计 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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