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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业”大浪淘沙:一场税改引发的地震
     发布时间:2013/8/30    来源:   阅读次数:828
     

      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提前让融资租赁业感受到了“七月流火,九月授衣”般凉意。

      “财税[2013]37号文出台后,出租人较原先的回租业务税负增加953%,较营业税时税负增加2473%。”北京的一位租赁从业者刘斌(化名)给《华夏时报》记者算了一笔账,这意味着出租人税负甚至高于毛利润,导致在假设情况下,出租人进行回租业务出现亏损。这也意味着,在融资租赁业,90%的售后回租业务都暂停了。

      但在上海的一位租赁从业者王庆波看来,未来的市场挑战与机遇并存,营改增只是设了一道坎而大浪淘沙,洗出一些一心赚大钱、快钱的经营模式单一的租赁公司。而各家租赁公司也纷纷研究应对营改增的策略,大多从强调融资特性的售后回租业务,逐步走向强调融物属性的直租赁。

      尴尬的售后回租
      就在“大浪淘沙”的前夜,融资租赁业仍处于爆发式增长,一度成为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新宠,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双双扩容。

      火爆的融资租赁扩容却因8月1日试点的“营改增”而猛踩了一脚急刹车。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国推广,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必须全额开票令这一业务很难继续开展。”王庆波表示,当前售后回租占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如售后回租业务无法顺利开展,相当于给行业按下了暂停键。

      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例,事实上,从2007年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试点进入融资租赁业开始,售后回租就成为银行系租赁公司基本的业务模式,直接租赁的占比非常低。早在2010年和2011年,直租投放金额占比还在35%上下,但到了2012年这一占比迅速下降至24%。

      而2013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投放金额为2307亿元,其中直租项目投放金额只有377亿元,直租投放金额占比只有16%。

      如此发展的结果是,金融租赁行业依靠业界称之为的“类信贷”售后回租业务,资产被做大。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上半年末,银监会监管的20家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达到9021.66亿元,距离万亿规模仅一步之遥。但这20家公司中,有9家租赁公司经营租赁资产为“0”,整个金融租赁行业在经营租赁尚未起步。

      换而言之,金融租赁业剩下接近84%的比例做的都是售后回租业务。有观点认为,回租是类信贷业务,是阻碍行业发展的诟病所在,应通过财税政策等进行限制。

      售后回租是与直接租赁相对应,以租赁设备选择流程方向的不同加以区分。当承租人缺乏生产设备,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从厂商购买来设备后再租给了承租人,这是直租;而当承租人有了设备但缺乏流动资金,把设备卖给了出租人,反过来出租人又租给了承租人,即承租人和供应商为同一家企业,这就是回租。

      对外经贸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认为,金融租赁公司自身原因是导致金融租赁公司回租比例过高的因素之一。一是售后回租的操作方法更接近银行借贷,银行类出租人对于这样的操作更为熟悉,做售后回租更为便利;二是银行系租赁公司对规模效应的要求相对较高,回租成交速度较快,冲规模后能够在短期之内快速占领市场,售后回租就成为了首选。

      而售后回租解决了不少企业的资金饥渴,在租赁业内人士钱亚军看来,“当前企业实行产业转型的关键点上,盘活存量资产和实现资产重组远比扩大资产规模的需求多。”

      但在很多领域,售后回租都是现实政策环境下租赁公司的无奈选择。钱亚军以飞机租赁为例说明,有些飞机只有航空公司才有进口许可资格,且购买和租赁有着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客观导致该飞机只能通过回租模式融资,而不能采用直租模式。类似的还有进口医疗设备许可资质、机动车登记和特种设备以及某些加速折旧的设备等。

      而直租繁琐复杂的程序也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愿意选择回租的原因所在。另外,直租模式要求增值税票设备供应商开给租赁公司,但租赁公司不能一次性把本金全额给承租人开票,对于承租人来说当期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少了,承租人当然不乐意接受。反观出租人一方,如为满足承租人一次把本金增值税票开出,一旦承租人出现不良,在承租人已全额得到增值税发票后,却没有支付完租赁价款,将对出租人风险管理带来很大影响。

      但一纸37号文犹如一场重级地震,瞬间掩埋了整个融资租赁业蒸蒸日上的市场。

      冲突的新老政策
      事实上,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成绩斐然。截至2013年6月,在已纳入试点的134万户纳税人中,超过95%的纳税人税负实现了不同程度下降,平均减税幅度近30%,试点以来的减税总规模已超过900亿元。

      但融资租赁业深受影响,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调研结果是“由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存在,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若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17%全额缴纳销项税,不仅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

      上述13号公告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简称,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13号公告发布后,很多政策限制行业,如医疗设备、农业专用机械等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财政补贴等无法落实不能开展直租的业务,都可以选择售后回租模式。如此一来,承租人将拥有的设备售后回租,减轻了资产负债,盘活了存量资产,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或许,始于2012年“营改增”就应该改变这一切。但现实的情况是,自2012年“营改增”试点之后,试点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中,以本金部分开收据,利息部分开发票的操作手法,得到了当地税务部门默许。

      但随着8月1日“营改增”试点的全面铺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

      在王庆波看来,“全额征收”表示,未来受到“出租人”青睐的回租业务每做一单就会出现亏损,而“新老合同”意味着要追缴之前由于本金没有开票而未缴纳的税款。这表示,此前售后回租业绩吞入的利润还要吐出来,这导致了融资租赁业内出现一片混乱的声音。

      现代租赁网CEO沙泉认为,接下来将超过75%甚至80%的公司必须要考虑——走还是转行,但此观点也受到诸多质疑。

      多地从业者都在反映新政策与国税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存在冲突,应停止执行2010年13号公告,重塑售后回租增值税链条。

      记者获悉,8月13日,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召开了内部研讨会,并准备一起通过银监会找财政部沟通政策。8月21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李思明公开表示,两类协会已完成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的工作,继续跟进部际协调之中,希望业界给协会及相关部门一些安静讨论的时间。据悉,融资租赁业内主要高管以及主管部委之间在进行频繁沟通,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融资租赁业何去何从?
      转行,还是继续?“业务在转型、收缩,无论是转型成典当行,还是继续留守,都是在做金融中介服务,要看背后股东的要求。”钱亚军表示。

      但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面临现实的选择不是转行或是留守,而是如何继续保持跟进客户的融资融物需求。

      “银行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停不了的。”注册地在天津的某租赁人士表示,一是不动产回租业务目前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受此次营改增影响,该类业务暂时未受政策变化影响。二是有变通的办法,操作手法为,售后回租签合同,但不执行、不履约、不出发票。方法在于依靠母行,而银行没有推行营改增,贷款合同、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同时签,同台交割,而资产所属权还在租赁公司。

      此外,刘斌还告诉记者,“由于受到监管的模式和承租人的需求等各方面原因,实际上之前很多直租项目我们给做成回租了。现在的转型的方法很简单,各归其位,做好直租即可。”

      “营改增后,出租人可以获得设备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因而影响不大。但由于租赁期限较长,出租人按每期租金金额向承租人分期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与承租人购买设备相比,承租人无法在设备购入当期获得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可抵扣金额大大减少,造成直租业务对承租人吸引力降低。”刘斌称,目前上海融资租赁企业基本采取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设备价款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需对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毕竟一旦承租人出现不良,将对出租人的财务带来影响。

      “强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营改增的大趋势,正在引导着租赁业从售后回租业务逐步走向强调融物属性的传统租赁业务。”刘斌乐观地表示,蹒跚而行的融资租赁人这一次开始准备迎接未来这条清晰而陡峭的发展曲线。

      “行业里的业务争论并不能阻碍融资业的扩容和持续发展。”钱亚军表示,从6月19日至8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监管层已多次明确表示将探索设立民资发起的自担风险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而分管非银部的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曾公开明确表示了对金融租赁业的支持态度,“下一步将会按照已经既定的金融租赁业发展方向一如既往地把租赁业推向更加辉煌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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