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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费用化巧降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10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较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65%都是由工薪阶层缴纳的。  目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随着收入的增加,其增加的收入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其相应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负就越高。有效的办法就是减少名义收入、降低纳税级次,避免就超额部分缴税,就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是说要通过减少个人的收入来减少税负,在这种方法下要求个人获得的实际收入并不减少。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超额部分收入用费用发票代替,个人以报销方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企业将该部分作为费用处理。  例如:  小丁是北京市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05年1月工资收入是9000元 (为计算方便暂不考虑三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按照北京市规定的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标准是1200元,则;  小丁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9000-1200= 78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 ×5%+ 1500×10%+3000× 15%+2800×20%=1185元  小丁实际每月获得收入:9000-1185 =7815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可以看出,有2800元适用20%的税率,为降低一个纳税级次减少税负,公司规定小丁每月可凭发票报销2800月费用。于是,小丁每月凭车票、住宿票等票据到财务那里报销2800元费用,直接以报销的方式获得2800元,工资表中小丁的工资收入只有 9000-2800=7200元, 则  小丁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6200-1200=5000元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5%+1500×10%+3000×15%=625元  小丁每月实际获得收入:2800+6200-625=8375元  小丁每月可多获得收入;8375-7815=560元  在使用这个方法的时候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公司要求员工用来报销的发票应以车票、出租车票、少量通讯费用发票、住宿费用发票等为主,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有比例限制的应控制在限额比例以内。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大量使用餐饮发票或者宣传费用发票,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多缴了企业所得税,那对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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