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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正加快落实G20税改要求,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专家是这样建议的……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739
     
    9月5日,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顺利闭幕。杭州峰会公报强调,将继续支持国际税收合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并促进增长,包括推进正开展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合作、税收情报交换、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和税收政策等,以促进增长,提高税收确定性。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了解到,中国围绕G20税改任务和峰会主题的相关措施一直在稳步推进。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提醒跨国公司,一定要关注中国围绕G20税改采取的最新举措,及时调整税务安排,常态化防控税务风险。更多 考虑中国立场和中国声音

    在刚刚结束的G20杭州峰会上,有关税收方面的内容可谓成果丰硕。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指出,G20一致同意将继续支持国际税收合作以建立一个全球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并促进增长,包括推进正开展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合作、税收情报交换、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和税收政策等,以促进增长,提高税收确定性。业内人士认为,作为G20主席国,中方在G20平台上提出构建全球税收新秩序理念,为下一阶段国际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中方在G20税改过程中积极作为的背后,是中国角色的重大改变:从既有规则的接受者到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和引领者。这就意味着,跨国公司有必要更多考虑中国立场,倾听中国声音。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G20的创始成员国和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的举办国,我国积极参与G20国际税制改革。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后,最突出的贡献就是通过积极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联合国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和税收情报交换国际规则制定,有力维护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例如,针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落后于数字经济和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步伐,以及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避税而导致的BEPS问题,我国向OECD提出修改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确保“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等1000多项立场声明和意见建议,成功将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理念渗透到BEPS行动计划成果之中。

    上海复星集团总税务师毛一平表示,中国从既有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国际规则制定者的过程中,税企之间应相互倾听。一方面,跨国公司应该学会倾听中国的立场、观点和思路,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应该倾听跨国公司在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和建议。只有这样,税企双方才能真正有效地互动起来,这对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则,打造更加优化的国际、国内税收环境大有裨益。

    联想控股税务总监刘晓虹表示,她跟很多大企业财税负责人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应该在更大的视角下、更高的层面上和税务机关强化合作。特别是对于多数“走出去”企业而言,并没有丰富的处理各种复杂涉税事项的经验。因此,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既需要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准确适用最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又需要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映给税务机关,作为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重要参考。“在这方面,税企应该相向而行。”刘晓虹说。

    抓紧 研究并遵从最新法律法规

    最近一段时间,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已经有不少跨国公司在华商会开始组织会员企业开展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培训,而这些法律、法规都是G20税改的一系列成果,其中既包括《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各国间税收协定等国际法,还包括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和制度。

    在国际法层面,《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5年7月1日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实施“标准”提供了多边法律框架。同时,目前我国已与10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减少了跨国企业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有效维护了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走出去”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2013年以来,先后与俄罗斯、印度尼西亚、爱沙尼亚、罗马尼亚和巴林等国家对已有协定完成了全面或部分修订,并签署了税收协定或者议定书;与波兰签署了互免国际运输增值税的协议;与柬埔寨、印度和巴基斯坦达成或基本达成了税收协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尚未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有产能合作的国家开展协定谈签工作。”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说。

    在国内法层面,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有关制度建设,出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修订完善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等多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一是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该办法拟于今年年底出台,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二是全面强化了反避税立法,结合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已经制定出台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升级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为反避税工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保障。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说,G20税改的成果正逐步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为例,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提供国别报告的报送和交换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BEPS各参与国必须实施的四项最低标准之一。为促进BEPS成果在我国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发布了该公告,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

    据介绍,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要求各国完善国内法,建立国别报告报送制度,并努力扩大信息交换网络,通过主管当局间自动情报交换的方式,在各国税务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全球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向所在国税务机关按年报送该跨国企业集团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及有助于判断跨国企业集团内部经济活动发生地的其他指标。国别报告信息首次报送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内容为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信息。截至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和荷兰等都已通过国内立法引入国别报告机制。截止今年6月30日,《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签署国也已达到44个。

    上述负责人提醒跨国公司,应该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围绕G20税改签署的一揽子国际协议、发布的一系列最新规范性文件,重视在中国的纳税遵从义务,尤其在设计转让定价架构时应反映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所特有的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

    优化 税务安排避免反避税调查

    近年来,大型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差异转移利润行为愈演愈烈。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全球每年4%~10%的企业所得税因跨境逃避税流失,每年损失约为1000亿美元~2400亿美元。G20国际税收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防范和打击跨国企业与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协定差异和法律体系漏洞,转移应税利润、侵蚀各国税基。国家税务总局在反避税方面的行动,除了不断优化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制度外,正在将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打造成为专业化的反避税局,不断充实反避税力量。

    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际税收管理专业机构改革,从今年7月29日,16名新成员加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分局国际税收团队。8月2日起,第二直属分局对北京市国税局全市反避税工作集中管理、指导各区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工作等职责不变,增加反避税全国联查、协助双边协商谈判、建立健全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机制等相关职责。“目前,第二直属分局新工作模式已启动并顺利运转。”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副局长夏光宇说。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强化反避税的机构和力量,既是落实G20税改增强国际税收人员与资源配置的具体措施,也是我国税务机关抓住国际税改契机增强自身实力,提升自身站位的重要表现。

    夏光宇认为,反避税力量强化后,将进一步提升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的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国反避税工作。基于此,他建议跨国公司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新形势,加强内部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同时,要增强配合观念,按要求进行关联申报,准备同期资料,与税务机关建立长久的合作机制。另外,还要避免过激筹划,注意税收与经济实质相匹配,否则将可能面临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林绥分析,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增加反避税全国联查、协助双边协商谈判、建立健全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机制等相关职责后,有望提升全国反避税水平,特别是中等欠发达省份的反避税水平。这对于在华分支机构较多的跨国公司而言,将面临更大的合规压力。

    跨国公司合规压力大了怎么办?积极谈签预约定价安排(APA)就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双边或者多边APA可以为企业避免或者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随着BEPS项目的开展,各国税务机关都在不断强化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各国之间的税务争端必然增多。根据以往的经验,多数跨国公司都希望通过谈签APA增加在华经营的税收确定性,而中国税务机关也欢迎跨国公司这种增强税收适用确定性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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