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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堤围防护费”纳税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538
     

    问:如何确定堤围防护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缴费地点和缴费期限?没有按规定缴纳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

    答:堤围防护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缴费人收讫销售(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堤围防护费由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堤围防护费每年分两期征收。缴费人应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应征堤围防护费。依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同时代扣其堤围防护费。

    从2012年1月13日起,对补缴(查补)以前年度的堤围防护费不再加收滞纳金。

    问:堤围防护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一)对个人(指自然人),不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根据《转发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穗财综[2010]79号)的规定,对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心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根据《关于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11]116号)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堤围防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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