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企业风险控制,严格服务对象准入资格审查,及时评估服务对象的经营标准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
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果发生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接受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善意取得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应作为责任主体按规定接受处理。
三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相关申报表格上填写对应的标识。
(三)明确了税务机关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要求。
一是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果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不适用的相关规定。
具体是:《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第(三)项“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五)关于执行时间的问题。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