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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地税解答用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征管问题
     发布时间:2012/7/5    来源:   阅读次数:441
     

      近日,厦门地税发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5号>,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即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交易计税价格征缴税费。以下为厦门地税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全文如下:
    一、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是国务院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规范税收秩序、创造依法纳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城市均在推广评估技术应用工作,实施效果也十分明显,有利于堵塞虚假合同交易不法行为、落实公平税负的税收政策和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

      二、该项工作在我市如何开展?

    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该项工作已于2011年7月15日起在海沧区开展试点。今年7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对各类型存量房交易均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计算计税评估价值。

      三、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是否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不便,是否会给纳税人增加负担?
    评估技术应用工作实施后,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纳税人仍按原有流程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在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没有异议并按时缴清税费的情况下,工作时限与权籍登记中心原对外承诺时限一致,不会给纳税人带来不便,纳税人也不需为此额外付费。

      四、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人进行存量房交易时需要做两件事情:
    一是纳税人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房产类型(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和农村民宅)选择填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凡涉及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的,还应当同时填报《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如存量房交易根据规定不需要网签的,纳税人应至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窗口填报上述两表。

      二是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五、全市范围内应用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值后,现行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是否继续适用?
    根据市政府批复,今年7月1日起,我市存量房交易不再执行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定价机制。

      六、市地税局如何实现自动评估?是否像专业评估机构一样要出具评估报告?
    市地税局委托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评估机构制定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技术标准并据此开发评估软件,评估软件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信息自动计算计税评估价值。市地税局以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价是否偏低以及确定计税依据的主要参考。同时,该计税评估价值不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出具给纳税人。

      七、市地税局自动计算的计税评估价值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公信力?
    地税部门通过评估软件自动计算的计税评估价值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一是制定存量房地产交易计税评估技术标准的评估机构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二是存量房地产交易计税评估技术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经厦门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专家顾问组验收。

      八、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涉税信息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保证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内容或不实陈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如何处理?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合同签订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驻征点确认《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结果告知书》。
    1、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复核后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费。

      2、行政救济。纳税人对复核确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关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税?
    一是纳税人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凡涉及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的,应当填报、提交《存量房交易税收减免申请核批表》。

      二是纳税人涉及以下减免事由的,应当按照权籍登记中心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开具相关证明。
    (1)中国公民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

      (2)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普通住房的。

      (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

      三是单位转让存量房涉及减免税或不征税款的,应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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