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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4/12    来源:   阅读次数:4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www.zjtax.gov.cn)网站上下载。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属期不同分月报、季报、年报,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纳税人在一个属期内只需报送一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调整或变更的应重新报送。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财务会计报表。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按月或按季申报财务会计报表(已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按月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无需报送季报)。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送方式
      根据国税机关综合征管软件等系统升级的需要,新版财务会计报表2013年3月征收期正式启用。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与纸质增值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未按规定报送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二Ο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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