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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广州企业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122
     

    咨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中的相关规定,对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请问取得此项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企业以现金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费,应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解答来源——http://www.gzds.gov.cn/bsfw/12366zx/12366zxzx/12366_sszc/201407/t20140723_12827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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