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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人社发[2013]201号浙江省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127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01号     2013-10-25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目前,我省经济持续向好的基础尚不稳固,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工业企业经营仍较困难,特别是“菲特”台风对我省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帮助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尤其是受灾企业提振信心、共渡时艰,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受“菲特”台风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享受政策企业的具体条件及名单,在省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微工业企业结构和经营状况确定。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标准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式,统一在2013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基金支付压力特别大的市(县),地方可对减征险种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须提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工业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中小微工业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四)因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当地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
      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抓紧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13年11月底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此项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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