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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延续?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34
     
    我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是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版中鼓励类中第三项制造业(一)食品加工业类中5、乳制品生产;如今新修订的200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已取消了乳制品生产目录,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所享受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是否能延续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法规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由此可见,享受上述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法规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2004年修订版中鼓励类中第三项制造业(一)食品加工业类中5、乳制品生产;2007年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取消了乳制品生产目录。而且2000年6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内蒙古自治区5.乳制品加工,2004年修订的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取消了乳制品生产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39号)规定:2004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第13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目录),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原外经贸部2000年发布的老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新、老“优势产业目录”的衔接问题,应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中规定的“新企业适用新目录、老企业适用老目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执行。对2004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老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但属于新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也应按原规定的原则执行,不得按新的目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对贵公司如果是2004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适用2004年修订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优势产业目录》,乳制品生产在上述鼓励类目录范围内,应按原规定延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是2004年9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则适用2004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优势产业目录》,乳制品生产不在《优势产业目录》鼓励类范围内,则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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