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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注意”让你远离转让定价风险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61
     
    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避税方法。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进行避税的难度和风险大大增加。尽早知悉政策变化、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在此前举办的“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对中国企业的影响”论坛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转让定价执行总监王琳为企业防范相关风险提出了“四项注意”。   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 王琳介绍说,根据《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规定,税务机关要掌握企业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企业需要提交的表格有十几项之多。 王琳提醒,对于2008年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应于2009年6月1日前准备完毕。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些资料是企业财务核算不需要的,但却是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提供的。对税法要求提供的资料,虽然工作量不小,但企业一定要努力搜集和准备,不能大意。一个产品从开发商到生产商再到供应商,中间有很多环节,哪个环节资料连接不上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   补税成本增加 “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整后,如果出现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从今年起涉及利息的问题。”王琳提醒企业注意。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年度央行公布的与补税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加收的利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准备了同期资料文档,5%的利息是可以申请免交的。   选择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项目 如果企业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通过特定交易或者安排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出现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与避税港交易频繁、或者出现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都将启动一般性反避税条款,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另外,据王琳介绍,为了防止税务机关出现对启动一般性反避税条款的滥用,税务总局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要启动一般性反避税条款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企业合理商业行为的保护。   注意成本分摊限制性规定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成本分摊安排第一次被写入了中国税法。成本分摊安排主要涉及大企业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开发和提供劳务等领域。其焦点在于关联企业间如何分摊开发成本和分享收益。“成本分摊安排可免去10%的预提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使得很多企业将成本分摊看成降低企业税负的又一可选手段。记者了解后发现,新税法确实在原则上允许关联企业之间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种分摊客观上可以使企业免去10%的预提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但是这一政策到底有多大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在此也特别提请企业注意,企业在进行成本分摊安排时要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所有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安排”,都属于避税行为,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而且为强调成本分摊协议的适用性,新税法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新税法实施条例中加入了防止成本分摊协议被滥用的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相关条款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只有在纳税人能证明成本分摊的必要性时,成本分摊协议才可以使用。这一点企业必须在实践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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