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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增值入账后折旧的计提问题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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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被投资企业按评估价入账的房屋能不能提折旧(无发货票)? 2、如果能提折旧,折旧年限怎么确定(此房屋投资方已提足折旧、房屋建成时间为1978年)? 3、如果能提根据哪个文件? 回答: 答复时间: 2010-08-1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之所以以公允价值作为此类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主要是因为,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一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均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即应该视为先销售固定资产再投资两个过程进行处理。因而作为固定资产的接受方,应该按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只要贵公司的投资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投资者按评估价值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历史成本计算折旧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而非按照评估价值计算折旧费用。 财税[2009]47号 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9]24号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9]20号 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4号 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会计处理 国税发[1998]97号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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