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瑞审计资讯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大重要变化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745
     

      财政部日前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财政部网站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版和2015年5月版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有四大变化。
      
      此前,由于1998年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版(一下简称:一稿)和2015年5月版(以下简称:二稿)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把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同贴出,只是为了直观的看出与征求意见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础上明确了,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保管的会计资料增加了固定资产卡片、纳税申报表两类。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变化有四点:
      
      1、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3、驻外机构档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未涉及此内容,一稿是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处可以理解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际大形势。
      
      4、审计机构参与档案保管期限鉴定。  
      二稿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一稿的规定则是“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签定”。
      
      此处的变化可以理解为审计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两部分:  
      1、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
      
      附通知原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对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

      财政部
      
      2015年5月25日

    相关文章: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财会[2016]3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2016-06-27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大重要变化 2015-07-16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