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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读税法、依法捐赠、合理避税
     发布时间:2009/8/24    来源:   阅读次数:895
     

          众所周知,“5·12汶川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面对突入而来的灾情,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据新华网快讯报道,截至5月17日13时,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60.23亿元,其中接受国内捐助款物49.05亿元。然而,捐赠也是一件重大的涉税事项,如果捐赠的方式不当,或者未能正确的申报纳税,就有可能出现献了爱心还要被处罚的后果,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那么如何合理的捐赠,才能既献爱心,又合理的避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呢?纳税人只有仔细研究税法,在捐赠的同时注意选择捐赠对象、捐赠方式、取得合法的票据等,在捐赠后正确的进行帐务处理、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才能做到合理避税,规避纳税风险。在此,笔者整理了与捐赠有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部分税收文件,并列举实例,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捐赠实物涉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解析

      (一)将自产的货物捐赠: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某汽车制造企业得知灾区道路受损严重,交通困难,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其自产的(四轮驱动)越野车十辆赠送给灾区。当月该车售价为10万元/辆(含税单价),价值100万元,成本为7.5万元/辆。那么,该企业的捐赠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呢?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038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该企业的捐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1+17%)×17%=14.53万元;

      (二)将外购的货物捐赠;

      1)如果捐赠的越野汽车是企业购买的,并且该越野汽车属于消费税应税商品,购买的成本价值为85.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53万元,情况又如何?

      企业由于没有该汽车的同期销售价格,那么,企业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越野车的平均成本利润率为6%,那么,该企业的捐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为:
    85.47×(1+6%)=90.6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90.6×17%=15.40万元;
    针对该项捐赠行为,企业应缴增值税:15.40-14.53=0.87万元。

      2)如果企业捐赠的不是越野汽车,而是购买的十辆载重卡车,该载重卡车不属于消费税应税商品,购买的成本价值同样为85.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4.53万元,情况又如何?

      企业由于没有该汽车的同期销售价格,那么,企业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应适用10%的成本利润率。那么,该企业的捐赠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为:
    85.47×(1+10%)=94.02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94.02×17%=15.98万元;
    针对该项捐赠行为,企业应缴增值税:15.98-14.53=1.45万元。

      二、企业捐赠实物涉及相关消费税政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法[1993]039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应于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因此,上述案例中,该汽车制造企业将自产的(四轮驱动)越野车捐赠给灾区,应缴纳消费税:100÷(1+17%)×5%=4.27万元;

      三、企业捐赠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一)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续上例:该汽车制造企业将自产越野汽车捐赠给灾区,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100÷(1+17%)=85.47万元;该批汽车的成本为7.5万元/辆×10辆=75万元;那么,针对该捐赠行为,企业形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47-75=10.47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库存商品 75

      (二)如何捐赠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也许要问,现在才5月份,汶川发生大地震,我不可能等到年底利润算出来再捐赠,同时,我也不知道年度利润总额是多少?最多只有一个预算的年度利润,如果年底没有这么多的利润,捐赠支出超过比例,那么,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是有点想不通。那么,如何捐赠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十项: (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

      第二条规定: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因此,上述汽车制造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具有完全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越野车,这样的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要注意请求对方出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相关文件,否则,该部分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会受到影响。

      四、如何捐赠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样规定,个人向灾区的捐赠也不能全额扣除。那么,个人如何捐赠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呢?

      如上所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那么,个人也可以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捐赠,取得合法的票据,那么捐赠支出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五、捐赠支出需要取得什么票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006号)相关规定,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

      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取得上述合法的票据,作为会计记账、税前扣除的原始凭据。

      通过对上述税收法规、案例进行分析,纳税人在捐赠时应注意如下要点:

      1.捐赠实物支出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增值税,特别是企业购买实物再捐赠,应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捐赠实物的时候要视同销售,如果没有进项税额,那么,增值税税负就非常高,而且,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要规避增值税,尽量不要购买实物去捐赠,可以直接捐赠现金,由受赠单位自行采购所需物资。

      2.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捐赠,应注意与移送实物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3、只有将款项、实物捐赠给特定的慈善机构(县级以上(含县级)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并取得合法的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否则,只能在规定比例内扣除或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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