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自2016年4月8日起,此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