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地税系统(不含宁波,下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定,现就浙江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予以公告,自2015年X月X日起施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及以上罚款的案件或拟补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其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及以上罚款的案件或拟补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审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少于3件、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每年审理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少于1件的,省局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该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