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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成立工会

    未成立工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工会经费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018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工会经费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缴费人:
      您好!根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厦门市第十一届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2-2号)和《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的通知》(厦工[2013]86号)的有关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征,首月申报期为2014年2月,我们真诚地提醒您,做好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工作。

          由于春节假期较长,工会经费的征收期同其他地方税费申报期,延长至2月21日,具体申报事宜见2013年11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工会经费有关事项的通告》及2014年1月《关于2月份申报期延长及春节期间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

      附件:
      1.近期的热点问题
      2.工会经费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8日

      附件1:  近期的热点问题
      1、工会经费是强制扣缴吗,企业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工会经费采用“自行申报”的申报原则,而非“强制扣缴”,“自行申报”即缴费单位依据政策规定,如实按期申报缴费基数(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地税部门依据政策及企业的申报信息产生应缴金额,进行扣缴,申报顺序如下:
      (1)申报:企业通过地税网站自行申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申报的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职工人数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对应的职工人数。
      (2)应缴金额的产生: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适用费率(工会经费费率依据工会标志自动产生,无需企业填报),生成应缴金额,应缴金额生成公式如下:

    费率

    计算公式

    0.8%

    应缴纳工会经费=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企业自行申报)*0.8%

    开业投产已满一年

    2.5%

    应缴纳工会经费=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企业自行申报)*2.5%

    开业投产未满一年

     

    暂无需申报缴纳

      工会标志的数据来源于市总工会。
      (3)扣费:地税部门依托“税库银”缴费系统,采用与其他税费一致的缴费方式进行扣缴。

      2、开业投产未满一年的企业是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答:依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规定,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开业投产未满一年又未成立工会的暂可无需申报缴纳。开业投产后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

      3、总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答:集团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独立法人单位,并在税务部门单独纳税,职工工资单独发放的,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工会经费单独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不再由集团公司汇缴;集团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工会经费上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向地税部门汇总申报缴纳的,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缴纳工会经费。集团公司应将汇总缴纳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单和经费数额上报上级主管工会。
      总部在外地的驻厦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工会经费已汇总外地总部缴纳的,需提供总部汇总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无需在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4、企业已在工会部门办理工会登记,为何地税信息系统仍显示“未成立工会”?
      答:工会经费标志的数据来源于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每月月底将当月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信息发送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次月初更新工会标志。因此,企业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地税信息系统次月方可查询到。

      5、委托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补偿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其他地市早在2007年7月实行工会经费代征工作。此次,厦门市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及补偿金委托地税代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市委决定。工会经费委托地税代征,只是征缴方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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