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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资金困难能否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48
     
    问:某项目是河南省重点在建项目,投资在20亿元左右。工程前期的土地已经购买,但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不太乐观,工程一直没有开工建设。工程没有资金来源已无力承担购买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在这种情况下可否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九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四条规定,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二)困难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年度经营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濒临倒闭等状态。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2.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3.纳税人年度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   4.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因此,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需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方能获得减免,此外,企业在申请时还应该按该文件提供下列资料:   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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