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上面这个月税率表,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附件1的税率表。该税率表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发布这个月税率表的文件标题《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就表述得很清楚了啊,这只是2018年第四季度(也就是过渡期)适用的税率(表)。没人要你拿去用于计算2019年的个税哦,更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说过2019年每月是按这个税率表计税。
如前所述,修订后从2019年开始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所附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是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去乘以适用的年税率,也就是,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综合所得,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即使在年度中间出现某项所得暂时多预缴了税款,到次年汇算清缴也是多退少补,多缴的税款可以退税。
其次,“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及“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这些所谓的“策划”,本身就是一句无用的废话、甚至是害人的提议。
因为,提出“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继而要大家“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无非就是想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办法”,但真的可行吗?
国税发[2005]9号文件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
一、如果某单位是次年发放上年的年终奖(如2018年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其在2018年发放2017年年终奖时就已经使用过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办法”,按策划提出的,在2018年底又发2018年当年的年终奖,那么,很明显就不能再次使用该办法了。
如果真的按策划所说,把按惯例应在2019年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提早在2018年11月、12月份发了,就得将第二次所发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合并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税,计算出的税款绝对不是上述策划中“情况一”那样的结果(发24000元奖金缴720元个税),按这种策划,员工不但不能少缴税款,反而还将无谓地多缴很多税款。
二、如果某单位一直是当年底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如2017年底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2018年至今还没有使用过该办法,那么,不用任何人说,该单位在2018年底按惯例发放年终奖时,自然会使用该办法。难道人家以往每年都知道使用该办法,到2018年就不知道了?因此,这只是正常发放年终奖和使用相关税收政策,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提前发放奖金以及划算不划算的问题。
再次,众所周知,居民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从2019年起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且是与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年税率,方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本不可能出现“策划”中描写的那样,将四项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减除任何费用和各项扣除就直接去乘以税率计税。
总之,对于2019年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不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怎么也不可能出现“策划”中“情况二”那种怪异的计算方式(24000*20%-1410),更无法得出“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的情况下,2019年发放24000元年终奖应缴纳3390元个税”的神仙结论。
因为,从2019年开始,综合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年或5000元/月),再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方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便对于2019年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不给特殊政策,也不可能在不减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多项扣除的情况下,就将年终奖全额作为所得直接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