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率标准
    农、林、牧、渔业
    0.5
    采矿业
    2.0
    制造业
    1
    批发和零售业
    1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1
    建筑业
    建筑装饰业
    1.5
    其他
    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
    教育、卫生
    0.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文化体育业
    0.5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0
    首页 -> 地方法规  
    农、林、牧、渔业  5—20  5
    采矿业  5-25  15
    制造业  5-25  5
    批发和零售业  5—20  5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5—20  5
    建筑业
    建筑装饰业  5—20  10
    其他8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30  5
    住宿和餐饮业  5—30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0  10
    教育、卫生  5—30  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文化体育业  5—40  5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7—30
    10
      池地税函[2013]95号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649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池地税函[2013]95号     2013.5.28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等文件的规定,市局经典型调查,准确测算,重新制定了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于池州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且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对核定月营业额在20000元(不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按零计算。个人按次开具发票金额在500元(不含)以下,比照营业税有关政策执行。全市个体门市零散开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照本通知附件2执行。

    三、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执行。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已预征的税款,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新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因新老标准不一,造成征纳双方矛盾。对达不到建账要求的,尽可能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税款,尽量减少直接核定税款征收方式。要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立制,规范财务管理,正确计算盈亏,引导他们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门市开票的零散户要严格资格审查,严把资料审核关,防止固定经营户通过门市开票、混淆税目等方式少缴税款,造成税收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池地税函[2008]143号)、《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门市开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的通知》(池地税函[2011]152号)同时作废。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池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本地执行标准(%)

    上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季)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等于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除以12(或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月(季度)收入额乘以12(或4)
    成本费用支出额为月(季度)成本费用支出额乘以12(或4)。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附件2

    池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明细表
    行业

    相关文章: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 应税征收率

    ·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煤矿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 2015-10-10
    ·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2015-10-10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2015-08-17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05-04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 2015-03-08
    · 梅地税公字〔2011〕1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03-08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5-03-08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4-09-02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4-07-15
    ·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 2014-06-0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