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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府发[201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18    来源:   阅读次数:969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8号                           2012.2.2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对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车船税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10—19人 每辆 480 包括电车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540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

      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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