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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地税发[2014]10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116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4]10号                                                              2014-1-14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重要意义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为了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国务院2013年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在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是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组织全员认真学习新政策,深刻领会政策调整的背景、意义和特点,全面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主要精神和内容,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二、做好新政策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企业年金备案、缴费、领取各环节的调研工作。因为递延纳税,将年金缴纳环节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应对年金计划登记备案,缴费环节,领取环节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之间信息传递等事项进行调研,以便准确把握政策,统一政策解答口径。
      二是做好企业年金备案管理系统开发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要求,市局拟开发企业年金备案管理系统。
      三是密切关注我市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动工作。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计划的工作还未启动,各基层局需密切关注我市职业年金发展动态,及时做好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宣传和政策辅导工作。

      三、做好宣传培训和纳税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政策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争取纳税人对政策调整的理解和支持;要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畅通税收咨询渠道,规范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做好对内专题培训。市局重点做好税政人员和12366座席人员的培训,各基层局做好本局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政策和征管解释口径一致。培训要重点讲解政策调整前后主要变化、相关税务处理的对比和新旧政策的衔接。
      二是做好对外辅导培训。要通过集中授课、上门辅导、网站答疑等形式,对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重点讲解和辅导新政策规定、备案管理、申报方式、申报表的填写、相关信息传递等内容,便于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是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市局要通过媒体宣传、举办在线访谈等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新政策宣传,特别要利用大连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等平台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帮助纳税人准确领会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四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建议,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工作内容。对纳税人诉求要及时受理、快速办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密切关注新政策实施情况反馈,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整理工作,加强收入影响分析。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企业年金档案
      在市局年金备案系统开发完成后,各基层局应对实行年金计划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对已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进行补充备案;对新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进行备案,备案需报送企业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相关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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