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执法类,包括纳税服务、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日常管理等。
(二)专业技术类,包括税收法律、税收信息化等。
(三)综合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文秘、财务审计、综合监督等。
第七条系统内兼职教师选拔一般按照“推荐 审核 面试”的方式进行,其中处级及以上国税干部可以不进行面试。
(一)推荐。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系统内符合条件的国税干部可以直接向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报名;省局各单位、各市局应向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推荐。
应积极动员综合素质强、专业水平高且比较适合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国税干部参加报名。
(二)审核。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三)面试。面试主要采取试讲方式,试讲时应有多媒体演示课件和板书,必要时增加现场答题等环节。
综合审核或面试情况,确定拟聘用对象,经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税务干部学校颁发聘书。
第八条充分借助省内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院校机构优质师资资源,按照政治理论、财经知识、文化素养、社会心理等类别,通过考察聘用的方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系统外兼职师资队伍。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省税务干部学校成立兼职教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兼职教师日常教学(教研)、培训、考评、档案等工作。
第十条省税务干部学校建立兼职教师师资库,确保每门课程有2—3名兼职教师,成立税收、财务会计、法治、素质教育、廉政教育等教研室。兼职教师按专业划定教研室,各教研室每年组织集中教研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省税务干部学校根据培训教学需要,合理安排兼职教师承担教学(教研)任务。每名兼职教师一般每年须授课2次以上,开发1-2门专题课程并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
省税务干部学校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并于年初告知具体授课人,培训前15天向兼职教师寄发《授课通知书》。兼职教师凭《授课通知书》向所在单位办理出差手续。
第十二条试行兼职教师挂教制度。省税务干部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商有关单位同意后提出兼职教师挂教人选,报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挂教期间兼职教师隶属关系、原单位的职务和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不变,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干部学校与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及本人协商确定,原则上1—2年。
第十三条建立兼职教师奖惩激励机制。每年对兼职教师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开展精品课程(件)、优秀教员等评选活动,进行通报表彰。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3年。对聘期内每年考核均合格者,根据需要可以续聘;对无故拒绝接受培训或教学(教研)任务,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专业能力和授课水平得不到认可者,可以随时解聘。
续聘、解聘均应报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加强兼职教师培养。省局每年安排不少于一期兼职教师培训班,积极推荐参加总局师资培训班学习,努力为兼职教师提供外出深造机会,不断提高兼职教师的师德水平、理论素养和授课技巧。
第十六条兼职教师待遇。
(一)取得兼职教师资格,视同省局专业人才库成员。兼职教师授课,在省局规定的培训讲课费标准内实行分档支付课酬,往返路费、食宿费等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兼职教师以省税务干部学校的名义从事科研工作,并可以参加各项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三)兼职教师挂教期间由省税务干部学校提供食宿保障,探亲路费由省税务干部学校按规定报销,优秀的挂教兼职教师可申请并经组织同意后调入省税务干部学校工作。
(四)特别优秀的兼职教师,可以在总局领军人才、兼职教师、专业人才库或者省局高端人才、专业人才库选拔中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兼职教师应努力提升自身素质,积极承担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任务,认真备课施教,注重实践调研,不断提高教学(教研)能力。
第十八条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应注重培养兼职教师的综合素质,善于挖掘兼职教师的潜力,适当安排开展相关调研活动,切实保障和支持兼职教师承担培训和教学教研工作任务,保证兼职教师的授课、教研时间。兼职教师的选聘、考评情况纳入全省国税系统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各市局应探索和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