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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市财综[2013]105号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710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3]105号     2013-4-12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工作,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征收管理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征收和查补,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减免管理
      (一)审批和备案类减免项目
      1.减免项目、条件、期限以及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2.其它减免规定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符合政策性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可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优惠申请,备案类优惠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当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审批类减免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关要求
      1.申请表上优惠项目、计征依据、应缴税费、优惠幅度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申请理由栏应详细列明减免原因,并与优惠项目对应。减免年度内已经享受过减免优惠的企业不在减免范围。符合多项减免政策的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只可选择最优惠减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减免政策。
      2.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计征依据、应缴税费、财务报表数据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有差错应及时修正。
      3.分局文书受理岗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内选择正确的优惠项目。如安置下岗人员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选择“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备案类优惠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或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情况预计本年的减免数额,年度终了后,各税务分局应对企业实际经营与其享有的优惠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经核实不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优惠资格,并追缴已减免费款。
      5.各税务分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减免资料要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申请减免项目分别汇总;备案类优惠按所属年度分别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下载: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审核汇总表》
      3、《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相关法规——浙财综[201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征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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