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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投公司以投资收益为招待费扣除基数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98
     
           某创业投资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投资领域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参股一些新型农业项目、新能源、生物医药等行业。股权投资核算形式包括成本法与权益法,投资成果体现的主要是投资收益。由于没有《企业所得税法》和行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此,其财务人员提出咨询,上述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如果以“投资收益”作为基数,是按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还是按会计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计算?   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两条比较性规定并以孰小原则确定扣除数额,一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二是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一的《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于投资公司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因而对以从事对外投资业务为主的投资企业,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投资公司招待费投资收益基数确认口径按《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规定,投资公司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投资公司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投资形式而言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投资公司其业务招待费基数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包括企业按成本法与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   假如该投资公司2009年1月1日对A企业投资500万元,占A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5%.2009年12月31日A企业实现净利润200万元。2009年度该公司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45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投资公司按投资比例享有的A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200×25%)。因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数的60%计算为27万元(45×60%),按投资收益计算的数额为0.25万元(50×0.5%),故当年可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0.25万元,在汇算清缴中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75万元(45-0.25)。同时对会计上按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50万元,由于不符合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应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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