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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方式最优五种捐赠方式税务考量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07
     
    爱心捐赠还要涉及税收,尤其是在倾全国之力支持汶川地震的大背景下,颇显揪心,烦心。笔者从事税务管理工作也有这样的感觉,此时此刻就应该特事特办,税也是用之于民,捐赠也是用之于民,捐赠就应该免税。例如“非典”期间,向防治“非典”捐赠允许据实扣除,相关“非典”物资免征增值税,相关“非典”运输免征营业税等。  但是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号),并没有看到我们希望的政策,包括企业捐赠没有允许据实扣除,无相关流转税优惠政策。这里我们不去评价,仅从自己工作的领域谈谈对捐赠形式的理解,算对震区援助的另一种支持吧。  目前国内企业主流捐赠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五类。一是苏宁模式,苏宁电器金捐赠500万,其董事长张近东捐赠5000万;二是麦当劳模式,捐赠现金1200万,其所属灾区成员点,每天给灾民1万份食物;三是腾讯模式,通过腾讯公益基金会捐赠1000万;四是扬子江药业模式,捐赠价值1000万的药材;五是徐工模式,徐工集团捐赠1000万现金,2500万汽车起重机提供给灾区无偿使用。  苏宁的捐赠算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模式。公司的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捐赠额在会计利润的12%允许税前据实扣除。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而这个数字必须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生的。如果捐赠行为不量力而为则企业可能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收,如捐赠1000万,而会计利润只有1000万,则当年允许扣除120万,其中880万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缴纳所得税220万。因此苏宁公司谨慎的捐出了500万。张近东个人捐款5000万,按现行规定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麦当劳提供的免费食物,虽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新所得税法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即如麦当劳一份巨无霸套餐20元,其成本10元,则按照现在的税法规定还要确认10元(20-10)的利润,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中10元的成本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腾讯是通过腾讯公益基金会捐款的行为,显得游刃有余。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样其实质为免税单位,不用理会捐赠限额的规定。腾讯创办这样的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在实际中就游刃有余。当前捐赠的1000万,可以先由腾讯公司借给基金会,待年底会计利润出来后进行灵活处理,如果2008年会计利润为1个亿,则将借款全部作为捐赠;如果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5000万,则将借款中的600万作为捐赠,而剩余的继续作为借款,待以后年度处理。  扬子江药业是捐赠自身产品的企业代表。它所捐赠的1000万元药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假设该批药市价1000万元,其直接生产成本100万元,其需要缴纳增值税153万元 [(1000-100)×17%],同时捐赠支出受会计利润12%的限制,同时所得税中这批药品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225万 [(1000-100)×25%],这是在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前提下。  徐工集团提供2500万汽车起重机给灾区无偿使用,因此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按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要是考量税收成本,从捐赠形式看现金捐赠最优,提供劳务其次,实物捐赠最后;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  另外,有心捐赠的团体和个人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渠道,二是凭证。捐赠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另外,捐赠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凭证。这也许就是形式重于实质的标准体现吧,不理解也得执行,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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