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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专项抵扣实操的三大关键点
     发布时间:2018/12/26    来源:北京商报   阅读次数:1454
     

    上周末,个税改革再放减税红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披露专项抵扣实施细则,并进入公开意见征求阶段。而两个多月后,面对首次实施的专项附加扣除,抵扣标准如何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如何申报以及税务部门如何监管将成为新个税法全面落地实操的关键点。

    标准

    根据民生支出适时调整

    作为新引入概念,专项附加扣除提出之际就备受关注。在新个税法明确明年起将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各方就围绕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了广泛讨论,其中相对一致的观点就是,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扣除标准实施动态调整。

    而今年9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曾强调,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

    上述意见和会议精神在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得到体现。《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实际上,在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中,扣除范围和标准也体现出政策制定者的超前意识。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例,《暂行办法》提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则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据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甘犁测算,扣除标准可大体覆盖全国各地各阶段子女教育的平均支出,相当于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人均月工资的2倍。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指出,实施细则基本覆盖30-50岁之间的纳税人,他们既是缴纳个税的主体,也是负担相对较重的群体。北京商报记者通过计算发现,对于“上有老下有小”并且身背房贷的中等收入群体而言,新个税法全面实施后,纳税收入起点将明显提高。假设某人为独生子女,父母已满60周岁,目前有两个分别在读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正在还贷期间,他的月收入扣除“三险一金”为2.5万元,那么,在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后,他的纳税起点将从今年9月的3500元提高到明年1月的1万元,相对应的纳税额则从4370元下降至1590元,每月少纳税2780元。

    申报

    遵循简便易行原则

    随着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的框架敲定,纳税人如何申报成为公众关注焦点。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曾表示,个人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上述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既可以选择通过工作单位进行统一申报,也可以直接对接税务部门。

    在冯俏彬看来,这一规定体现了实施细则的灵活性。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不愿意透露个人隐私的纳税人而言,可以选择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同时,这也有利于推动纳税人意识的进一步强化,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税收氛围。

    此外,对于纳税人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以及支出凭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在具体实行时应遵循简便、降低遵从成本的原则。

    对此,《暂行办法》提到,在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分别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和住房租赁合同,以作为合法证明。

    征管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被普遍认为是我国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一步。由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涉及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多个领域,而每个领域都有相对应的主管部门,这对税务部门收集、核实信息来说,也将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李旭红指出,贯彻未来新征管主线的数据来源自纳税人,所以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将个税法实施落到实处。而据新华社报道指出,鉴于该政策涉及面广、实施情况复杂,国家正在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虚假骗税逃税行为,确保征管风险可控。

    10月20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纳税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冯俏彬表示,实际上,自今年环保税开征以来,税务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已经为此提供了经验。“不过,对税务部门而言,工作量的增加将是非常明显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透露,国家税务总局现在下了指令,要加强个人所得税领域申报的干部培训。北京商报记者从多名税务系统人士处了解到,接下来,各地税务局征管部门在加强内部培训、学习的同时,还将对外举办多场政策宣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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