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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560
     

    一、概述
    1、纳税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2、纳税范围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税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3、税务登记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征收方式
    (一)据实申报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纳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二)核定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方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a)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b)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c)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d)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用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2、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3、核定利润率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三、协定待遇享受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按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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