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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除本指导意见另有规定以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有明显的差异:优先股较普通股最大的特点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除特殊情况外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投资的目的是: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符合41号公告条件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属于债权业务,目的是获取固定利息。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优先分配利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
    本项规定41号公告和国发[2013]46号有相同之处:按约定的比例获得利息、股息。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优先股转换和回购。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优先股投资没有投资期限,被投资企业也不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但优先股可以按规定优先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可要求回购优先股。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和优先股在是否拥有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上规定截然不同,前者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后者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并在企业清算时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一条(五):表决权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条(六):表决权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41号公告和国发[2013]46号规定基本一样: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投资企业和优先股投资企业都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但优先股投资企业具有有限表决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属于债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确认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
    企业投资优先股属于权益性投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属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优先股投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586
     

    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对优先股的规定来看,优先股的股息税务处理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其股息不能在发行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与优先股投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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